Go...
Go...
2.1 金融科技的定义
随着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为标志的新一轮科技革命逐渐兴起,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诞生出金融科技并得到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关于金融科技一词的定义,国际上目前尚无定论。2019年8月,我国央行发布了《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下文简称《规划》),明确统一了我国对金融科技的定义,即“金融科技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形成对金融市场、机构及金融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模式、技术应用以及流程和产品”。该定义是作为全球金融治理牵头机构的金融稳定理事会在2016年3月发布的《金融科技的描述与分析框架报告》(FSB,2016)中给出的。《规划》选择了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界定,并强调该定义“目前已成为全球共识”,表明金融科技本质上属于金融领域而非科技领域,作为一种由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金融科技必然需要受到金融监管。
目前有大量金融企业引入新技术与自身的金融业务相结合,希望通过开展金融科技业务实现业务的提质增效,例如,包括国有银行在内的众多企业纷纷下设金融科技子公司。而这其中,市场份额占比最高、市场影响力最为深远的当属从事金融业务的民营网络平台企业。根据2021年4月29日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对部分从事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企业进行监管约谈的对象,当前我国核心的民营网络平台企业包括蚂蚁集团、腾讯金融、度小满金融、京东金融、字节跳动、美团金融、滴滴金融、陆金所、天星数科、360数科、新浪金融、苏宁金融、国美金融、携程金融在内的14家网络平台企业。这类金融科技企业作为金融科技概念的最早实践者,利用行业特点达到了稳定的市场垄断地位,放贷规模体量庞大,仅2017年放贷规模前十机构的放贷量占全国总放贷量的比例高达67%①,且积累了海量用户资源。
本文将上述14家核心的民营网络平台企业按照2020年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情况划分为两种类型:独角兽型金融科技企业和中小金融科技企业。图1展示了14家民营网络平台企业2020年的营业收入比较,可以看到京东金融的营业收入最为突出,蚂蚁集团和腾讯金融处于第二梯队,而从字节跳动开始,平台企业的营业收入出现了明显的拐点,余下平台企业就营业收入的体量而言差距不大。图2比较了平台企业在2020年的净利润情况,同样可以看到平台企业被分为三个梯队:蚂蚁集团和腾讯金融排在首位,京东金融和字节跳动紧随其后,而拐点从度小满金融开始。综合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情况,本文将蚂蚁集团、腾讯金融、度小满金融、京东金融和字节跳动五家公司归为独角兽型的大平台企业,余下9家公司归为中小金融科技企业。相比于中小金融科技企业,大平台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更高、产品创新性更强,金融风险一旦出现,扩散速度更快、蔓延范围更广,应当成为当前的监管重点。
2.2 金融科技产生的理论基础
金融科技依托新兴技术快速崛起,其商业模式给银行等金融服务商带来极大冲击,并可能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金融中介形态(Demertzis等,2018)。然而,金融科技作为技术手段推动的金融创新,本质上属于金融的范畴,其从事的活动都是金融中介,发挥的功能也都是金融功能,产生基础和发展逻辑仍可以用经典的金融理论解释。
2.2.1 金融功能论
金融功能理论(financial functional perspective)重点研究金融为经济发展提供哪些功能。作为金融功能理论的代表人物,莱文(1997)认为金融通过提供五项功能促进经济增长,分别是分散风险、资源配置、促进公司治理、加强储蓄流动性、促进产品和服务交换。20世纪90年代中期,默顿和博迪(Merton and Bodie,2000)进一步指出,资源配置是最基础的金融功能。白钦先和谭庆华(2006)把金融功能划分为四个具有递进关系的层次:基础功能为提供支付结算便利、核心功能为资源配置、扩展功能为经济调节和风险规避、衍生功能为公司治理和风险交易等。陈龙(2014)从金融史的角度,提出金融的产生就是为商业服务,最重要的功能第一是支付,第二是信贷。总言之,当前学者们普遍认为金融功能主要包括提供支付结算、资源配置、分散风险、缓解信息不对称、促进公司治理等,其中最基础、最核心的功能是提供支付结算便利和资源配置。
默顿(1995)在金融创新螺旋(financial innovation spiral)理论中认为,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稳定,但金融机构的构成及形式是不断变化的,应该以金融体系需要发挥的功能为依据,寻求最好的组织机构。因此,在金融机构的竞争发展中,谁能更充分地发挥金融的功能,谁就能贏得市场。当前,金融科技的功能仍然主要是支付清算、资金融通、风险管理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张晓朴,2014),但金融科技借助新兴技术,在交易技术、交易渠道、交易方式和服务主体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大幅度提升了金融功能的服务效率,表1展示了金融科技在提供金融功能中对应的核心技术。就支付手段这一功能而言,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分布式账本、5G通信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日趋成熟的背景下,金融科技、支付科技领域创新步伐不断提速,智能终端、二维码技术、生物特征识别、移动通信等技术在支付领域的应用催生了移动支付、条码支付、刷脸支付等新一代支付方式的萌芽和普及,而采用分布式云架构的网联平台的平稳运行成为新一代支付基础设施的典型代表(《中国金融科技运行报告》,2021)。并且,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账簿的出现,使得金融科技逐渐由国内的零售支付转向跨境支付,并已出现商业原型(赵鹞,2016)。就提供投融资服务的资源配置功能而言,金融科技能够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信用传导过程中的痛点,打破传统投融资机制的界限并能够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比如,网络借贷平台为传统银行服务范围之外的小微客户提供了更多投融资的机会、供应链金融的出现可以有效解决产业链上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就资产管理功能而言,金融科技平台为投资管理机构提供系统平台服务,加速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投资产品的自动化与智能化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者操作成本,帮助投资者更加便捷地完成投资管理。
2.2.2 金融中介论
本斯顿(Benston,1976)认为交易成本、信息成本和不可分割性等市场摩擦是金融中介产生并存在的理由。(Boyd and Smith 1992)则认为,信息获取和交易监督上的比较优势是金融中介形成的重要原因。米什金(Mishkin 1995)和莱文(1997)同样认为,金融中介的存在有两个原因:一是有规模经济和专门技术,能降低资金融通的交易成本;二是有专业的信息处理能力,能缓解信息不对称及其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金融科技代表的新型金融中介通过技术进步极大地改善了信息不对称,同时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这两个根本驱动力相互作用,不仅提升了金融系统的效率,同时增强了金融科技行业在金融体系中的竞争力。在缓解信息不对称方面,大数据管理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信用风险管理领域,包括元数据管理、数据集成、数据建模等核心功能,通过汇聚盘点数据和提升数据质量,增强数据的可用性和易用性,实现了海量数据的存储、处理、分析、管理、流通交易,进一步释放了数据资产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金融机构与客户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例如,目前市场上领先的大数据风控公司通过多维度的信息分析、过滤、交叉验证、汇总,可以形成一张全面的申请人数据画像,提高信贷市场审核决策的效率和有效性。在减少交易成本方面,金融科技改进现有金融机构业务模式,带来更高的效率提升,例如,金融科技信贷平台可以减少搜索成本和交易成本,实现更优的资本配置;智能合约可用于实现交易和业务流程自动化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据刘春航等(2017)的研究,在美国和欧洲市场,利用智能合约,抵押贷款借款人每笔贷款可能节省 480~960美元,银行可以通过降低按揭成本每年节省 30亿~110亿美元的成本;利用分布式账户技术用于跨境银行间支付,汇款 200 美元的交易费用为全球平均值的 7.4%;数字身份验证在信息安全和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方面带来了类似的潜在优势。
2.3 金融科技企业的运作和盈利模式
金融科技本质是通过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因此金融科技企业的产品和商业模式仍围绕着最基本的金融功能展开,即支付、理财、信贷三类基础金融业务(如图3)。此外,金融科技企业还会提供创新性的技术服务等其他业务。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关定义,这四类业务的商业模式如下:
2.3.1 支付业务
该项业务主要包括为个人客户提供的小额零售类支付(如移动钱包、点对点汇款和数字货币)以及为机构客户提供的大额批发类支付(如跨境支付和虚拟价值交换网络)。
在小额零售类支付方面,用户可选择电子钱包账户、借记卡、信用卡账户等类型资金,通过支付码/收钱码、网页支付、物联网智能POS机终端等方式进行交易。此外,金融科技企业往往通过开展多种其他业务增加用户粘性。例如,在提供小额零售支付的同时,内嵌包括出行、本地生活和便民服务等便民服务业务,通过为消费者提供日常生活的便利,提升用户活跃度,提高平台交易量。再例,内嵌众多理财小程序,作为技术底盘,支持其他金融业务的开展,包括简化了用户申购基金等产品的流程等。小额零售类支付盈利模式的核心在于其吸引的庞大用户流量转化为海量的数据生产要素,从而在诸多方面带来了极为可观的商业价值,包括将庞大的中心化流量对接自身的理财产品、酒店、餐饮商家,等等。
在大额批发类支付方面,金融科技的优势在于效率、价格、安全性等几方面。以跨境支付为例,首先,金融科技企业具备先进的交易处理和实时货币兑换算法,能够将传统上需要数日的跨境交易缩短为几秒钟。其次,金融科技去掉了跨境支付的中介环节,直接减少了中间银行费用和其他的一些隐藏费用,大大降低交易成本。第三,金融科技企业融合了去中心化、防篡改的区块链加密技术以及指纹或面部识别等生物认证技术,保障了跨境支付的安全性。实践中,金融科技企业通过提供数字钱包、点对点转账等方式,实现无缝跨境支付服务。
2.3.2 理财业务
该项业务在我国的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金融科技平台企业与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利用平台的获客优势,并结合人工智能识别等技术,在金融机构与庞大的消费者群体进实现更为精准的匹配。另一种是传统的金融机构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实现智能资产管理,也称为智能投顾。同时,通过客户画像智能识别系统,降低投资门槛,为用户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的资产配置方案,弥补了中低收入群体投资顾问服务的市场空白。在实践中,金融科技企业往往与国内众多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以及证券公司等资产管理公司合作,这些合作公司在金融科技企业平台上为用户提供投资门槛相对较低的多种金融产品。此外,金融科技企业将智能决策产品筛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理财科技应用到自身的海量用户资源中,基于客户的风险偏好实现理财产品和用户的智能有效匹配。
理财业务的盈利模式可总结为:公司为资产管理机构提供高效且更高性价比的获客渠道,从而降低资管机构的获客成本且通过向广大消费者提供简单个性化、低投资门槛的理财方式维持了用户粘性。资管机构基于公司平台促成的资产管理规模,向金融科技企业支付技术服务费。因此,从本质上看,金融科技企业相当于中介机构,通过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将资管公司与自身的客户数据资源实现了有效精准连接,达成了金融的资源再配置功能。
2.3.3 信贷业务
该项业务主要面向传统金融服务覆盖不足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等的融资需求,通过金融科技企业平台,实现融资方与资金供给方的匹配,以债权或股权形式募集小额资金。金融科技企业作为撮合交易的中介平台,运用大数据风控技术和数据处理等方法,进行个人信用的审核、借贷需求和投资需求之间的匹配,并确定借贷者的风险等级,从源头控制借贷风险。其盈利模式为:金融科技企业与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和农商行、外资银行,以及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通过金融科技平台实现客户的贷款需求与金融机构的信贷决策和贷款发放相连接。金融机构基于促成的信贷规模,向金融科技企业支付技术服务费。在此过程中,金融科技企业不是利用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开展业务或者提供担保,而是由金融机构独立进行信贷决策并承担风险。
2.3.4 创新技术服务业务
该项业务发挥了金融科技企业的技术优势,主要是向客户提供各类技术支持,既包括客户身份认证、多维数据归集处理等跨行业通用的基础技术支持,也包括分布式账户、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基础设施支持(李文红和蒋则沈,2017)。区块链服务平台(Blockchain as a Service)是目前较为成熟的创新技术服务业务,该服务主要支持区块链上的各类应用以及增值服务。目前已在供应链金融、慈善捐赠和商品溯源等场景进行了区块链商业化应用。这项服务的盈利点包括低综合成本和高灵活性等方面:一是区块链服务平台能够解决目前企业面临的区块链人才稀缺的困境,通过直接提供底层基础设施技术,便利客户企业开展业务层面的继续开发;二是该服务可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定制并快速部署,在提供标准服务的基础上,增加了服务的灵活性。
在上述四类业务中,前三类业务的金融属性较强,得到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而第四类业务的技术属性较强,目前尚未成为监管部门的重点。